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商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既要耐心教育、 热情帮助, 又要严格要求、 按章操作。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千在商洛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 《商洛学院章程》, 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如有违反, 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视其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及向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千违法、违纪、违规情节轻微,对社会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轻,但有一定影响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者,可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千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 并及时改正者;
(二) 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三) 由千他人胁迫、 诱骗违纪, 情节轻微者。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尤理纠缠, 态度恶劣, 托人说情者;
(二) 对检举人、 证人威胁, 打击报复者;
(三)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四) 在参加校外活动中违纪, 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 胁迫、 诱骗、 教暧他人违纪者;
(六) 有意包庇、 隐瞒其他违纪行为者;
(七) 屡教不改, 再次违纪者;
(八) 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 态度蛮横、 行为恶劣者;
(九) 毕业班学生在离校之前或就业安置期间违纪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明显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 情节严重, 经教育尚能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书写、 张贴、 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 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加各种非法游行、 示威、 集会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 造成一定影响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影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组织、 策划或带头、 煽动闹事, 进行串联、 静坐、 绝食、 罢课活动, 破坏安定团结, 视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出版、 传播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及电子读物, 组织非法组织等视造成后果及影响程度,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或拒绝、 妨碍、 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 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者,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视拘留时间长短、 错误情节和认错态度,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被判处管制、 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劫或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或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视其作案情节和个人认错态度,分别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作案价值达100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小偷、 小摸屡教不改或多次参与诈骗、 抢劫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 条以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赌场者,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首次参加赌博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 或提供赌具、 赌场者, 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千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并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 同时视其情节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 虽未动手打人, 但用语言等形式有意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动手打人, 情节轻微, 未造成伤害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严重, 致他人轻伤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并致他人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策划、 聚众、 持械、 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 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物,除按原物价值赔偿外,视其情节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淜换宿舍, 经教育尤效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参与起哄、 酗酒、 敲砸物品、 抛扔东西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经劝阻尤效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负责赔偿被盗学生的经济损失;
(四)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 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故意刁难、 侮辱、 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允许,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 处理、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增加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业权、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登录非法网站, 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恶意传播有害信息, 教咬、 攻击、 入侵网站系统, 或不负责任发表不实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 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 密码和个人账号,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各类网站,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利用网络散布不良信息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或学校有关规定者,视其具体情况,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 在教室、 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聚众酗酒, 有意哄闹者;
(二) 扰乱宿舍、 餐厅、 课堂、 图书馆、 会场、 影剧院等公共秩序者;
(三) 践踏草坪、 攀折花木、 乱泼污水、 乱摔酒瓶, 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
(四) 私用电热杯、 电热毯等各种学校禁用电器者;
(五) 因考试、 就业安置等原因, 对教师、 工作人员或领导寻衅滋事, 尤理取闹者;
(六) 在学校要求学生正式填报的登记表、 调查表、 申请表等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 隐匿、 毁弃、 冒领、 私拆他人信件、 盗打他人电话、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
(八) 私自涂改、 伪造证件、 证书、 证明、 签字、 成绩单或盗用、 转借各种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 未经允许擅自到江河、 水库、 池塘游泳或私自组织旅游者;
(十) 未经批准擅自在歌厅、 酒吧等场所从事营业性服务工作或者非法经商者;
(十一) 蓄意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 通知、 通报等, 经教育不改者;
(十二) 道德败坏, 有损大学生文明形象, 或侮辱、 诽谤、 诬告、 陷害他人, 损坏他人人格者。
第二十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 (主要指国家、 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 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 中作弊者, 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 分别可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携带夹带、 偷看他人试卷者, 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组织作弊、 替考、 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者, 情节一般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校外参加考试中作弊, 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的, 视其情节从重处理;
(四)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一般、影响较小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按6学时计算, 离校天数包括节假日) 达到下列限额者, 分别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10至19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二)20至29学时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至39学时者, 给予记过处分;
(四)40至49学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 可依据学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休学、 退学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千违纪行为发生后两周内进行查证, 在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形成书面材料的情况下给予处分:
(一)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 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 负责起草处分决定, 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二)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 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或教务处, 经学生处或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处或教务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并备案;
(三) 开除学籍处分, 需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并签字, 对违纪事实尤异议后, 再作决定。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 允许本人申诉, 具体程序按 《商洛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的, 由学生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部门研究处理; 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 单位在所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 应及时给学生所在学院提供书面材料, 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程序及时处理, 学生处负责监督实施。
(二)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 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 (达) 学生本人, 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学院存档,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 并有两人签字证明。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千联系的, 学校通过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书送相关部门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另一份连同学生处分登记表、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五)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视其情况及时写出布告在校园内张贴, 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应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 应在处分期满前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写出思想汇报和按期解除处分的申请,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 可按期解除, 解除处分决定同时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本 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 《商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以商院[2017]90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