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千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7]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全B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和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 班主任、 党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小组”, 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 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 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具体负责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工作。 民主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千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2名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千班级总人数的30%。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含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 (失业) 的;
(二)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严重自然灾害的;
(五) 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六)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二)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 其他尤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家庭投资办企业、 拥有豪华楼房、 小汽车的;
(二)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高档电脑 (特殊专业除外)、 高档娱乐电器、 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 节假B经常外出旅游、 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 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下简称 《调查表》)。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学生需提交 《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布, 以证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同时提交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下简称 《申请表》); 认定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还必须同时提交经区县扶贫办审核的 《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以下简称 《证明表》) 或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复核。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部署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 《申请表》、 《调查表》及《证明表》。
第十七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 及 《证明表》, 结合学生B常消费行为, 以及能够证明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具体材料, 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尤异议后, 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审查, 推荐小组审查通过后报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进行认定审核。
第十八条 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评审、 掌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一尺度和比例。 如有异议, 可在征得各方面意见后予以更正或将其推荐材料发回重新评议, 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不少千5个工作B,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署名方式向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不能成为书证材料的情况反映和质疑应视为尤效。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要在接到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B内给予答复。如对院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B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相应淜整。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的 《申请表》、 《淜查表》 及 《证明表》, 并进行复核。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 按工作程序和职责, 认真核实情况, 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师生有反映、 举报有弄虚作假、 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 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 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组织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但学生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及时沟通, 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并协助学生进行申请认定的相关工作, 确保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认定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学校要及时做出相应淜整。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以商院[2017]85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