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发的需要,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部门和全体教师明确教学工作的任务、职责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规定》及教育部有关高校教学工作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 教师要出色地完成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必须使自己的言表风纪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做到语言规范、准确、简洁、优美、生动、文雅;仪表仪容得体、衣着整洁大方、举止文明高雅;态度和蔼可亲、行为稳重端庄、知识渊博;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纪律、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不断提高个人素养,真正成为学生的表表率和榜样。
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又是教书育人的主导力量。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一)政治思想方面
1.教师必须爱国、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
2.教师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教书育人的指导。
3.教师不得向学生做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错误或消极宣传。
4.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不得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二)爱岗敬业方面
1.教师必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尽职尽责,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2.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
3.教师必须对工作兢兢业业、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认真钻研业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认真讲课,认真答疑;及时批改作业;认真监考和批阅试卷,任何一个教学环节均要严谨有序。
实习带队教师、实验(实训)教师应按大纲要求,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指导,按计划完成实习实验(实训)任务。
指导毕文(设计)的教师,应按学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做好毕 文(设计)工作。
(三)为人师表方面
1.教师必须以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行为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争做“四有”好老师。
2.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以自己的优良道德品行和形象熏陶感染学生。
3.教师应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4.教师应增强团结意识,要正确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 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5.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四) 教书育人方面
1.教师应对学生充满爱心,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为学生排忧解难。
2.教师必须对学生满腔热忱,不得以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挖苦、讽刺、打击。
3.教师不能在任何情况下收受学生财物。
4.教师要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学生想、生活、学习情况,主动热情地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5.教师应对课堂教学秩序全面负责,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请假、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并对违纪生进行批评教育。
6.教师应兼任学生班主任或学生导师。
7.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以理论教学的主讲教师负责制和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责任制为模式的双层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主讲教师与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是:
(一)负责编写课程教学大纲,选用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强,符合所承担课程的教材和参考用书,编写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案和讲义。要顺应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及时更新教案和讲义。
(二)熟悉并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手段在教书育人中应有的作用。
(三)负责课程(或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修改指导等)、考核,并注意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四)任课教师应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保持与任课班级的联系,及时掌握教学信息及学生思想动态,把“教书育人”活动贯穿于教学活动的始终,通过教学的每个环节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不断增强言传身教的感染力和教育力。
第五条 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同时,教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制定教学日志。
(二)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三)对学生的考核成绩有评定权,除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有权复查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四)有权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教改方案,经院(部)及教务处同意后试行。
(五)有权参加校内教学竞赛及教学业务荣誉申报评奖等教学活动,并享有对评估结果和评奖结果提出异议和涉及本人的评价结果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教师在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有权从事教育研究、科学研究,有权组织和参与有关的学术活动,推广科研成果,发表学术论文,做专题学术报告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章 新开课和开新课
第六条 新开课的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于相关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题课、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等教学环节,须经至少一轮的教学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在开课前写出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
(三)在系(部)或由院(部)组织的评(讲)课会上试讲并获得通过,经院(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四)新任课的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任职前教育,方可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师开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制定出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和讲授提纲,经试讲通过,院(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新课程确属专业发展需要,而学校暂缺该课程教师,院(部)应按照有关教师进修的规定选派合适的教师外出进修提高。
第四章 备课
第八条 教师应按教学要求精选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编写教案或讲稿, 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设计必要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九条 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況,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
第十条 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及与相关学科、选修课程的联系,处理好本课程与选修课、后续课的衔接问题。
第十一条 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准备,使教学用具处于
完备状态,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第十二条 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具有共性的问题,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五章 讲课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
全面呈现教学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及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教学内容应能体现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教师在进行专业知识传授的同时,要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讲授时要努力做到观点正确鲜明,理论阐述准确,概念讲解清晰,叙述合理分明,信息充足可靠。在遵循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基本任务的前提下,教师可以有机会结合教学内容,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十五条 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严格要求学生,应坚持进行课堂考勤,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意识和习惯。
第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讲课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与授课方式,讲究讲课艺术,力求“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
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实行因材施教的重要环节。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原则上每周一到二次,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
的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在答疑过程中要重视因材施教,既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生,又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教师在答疑时间里可主动组织学生提出质疑,并给予
讨论和解答,以便进一步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促进学生能力发展。
第七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第二十一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的
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应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师必须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确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内容,
选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逆向思維、
计算、 绘图、表达能力以及使用手册、图表、信息检索和计算工具的能力。
第八章 作业
(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并督促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完成作业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以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
性地改进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交来的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
经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任课 班级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二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须认真仔细,要明确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不足之
处。对潦草、马虎、画图或实验数据不符合要求、计算不正确的作业,应退回学生并令其重做。
第二十八条 教师须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做好文字记载,
平时作业成绩应作为评定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交或缺交作业者以缺少作业论处,缺交作业达全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章 实验
第二十九条 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提高学生观察并发现问题、分析问
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课教师在规范实验教学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实验课的改革,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和实验大纲制定课程实验计划,并
填写《商洛学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课原则上应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实验计划和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要提前于上一学期末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教学应严格按实验课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要求进
行,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实验课教师应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共同认真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分析和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指导学生实验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
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培养学生严格遵守实验纪律,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实验报告必须全收全改。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
应酌情对实验课成绩进行扣分,情节严重者应报教务处取消该生有关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章 实习
第三十四条 实习分毕业实习、认知实习、课程实习和专业实习。实习按学
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院(部)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认真制定实习计划、大纲和实施
方案,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情况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实习前,教师必须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场所情况,制定实习实
施计划,做好实习教学及安全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悉心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单位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思
想、学习、生活与安全教育等工作,并主动沟通协调好与实习单位领导、职工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成绩
考核工作,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经院(部)汇总后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是在该门课程及相关课程教学任务完成后所安排的一
项教学内容,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技能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一条 担任课程设计的教师必须熟练掌握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并编写
课程设计指导书。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一般应包括选题、准备、布置、指导和考核五个环节。
(一)选题要有典型性、创新性。课程设计的选题应融实践性、综合性、实
践性、创新性于一体,既要符合大纲要求,又难易适中。
(二)准备要充分。教师除做好与课程设计有关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外,还要
引导学生做好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准备。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把握关键点,让学生较好的掌握基本理论与原理;同时创造条件带领学生深入实践,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三)布置要周密。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给学生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 对设计内容、任务书等提出具体要求,介绍有关参考书,给出进度表,并向学生通报考核办法。
(四)指导要认真。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教师注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
思想,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得到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
(五)考核要科学。课程设计和考核一般可由检查提问、审阅图纸和说明书、口试 (或答辩)三部分组成,最后综合评定,给出成绩。
第十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十三条 考核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
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要按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并严格按教务处安排的考核日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査两种。
课程成绩的评定按照《商洛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教师所承担课程考核的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符合《商
洛学院考试工作规定》的要求。命题的难度应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准,以大多数学生在正常学习状态下达到的水平为依据,防止偏难或偏易。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不得给学生划范围。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要按照评分标准及时评卷,并对卷面进行科学分
析。 教师要在规定间内将学生成绩按要求录人教务管理系统,确保全校教学管理工作平稳进展。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六条 各院(部)要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
时间及教学时数。学校非教学部门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有关院(部)、班级学生上课等教学活动既定时间的,应提前征得教务处同意,并协调有关院(部)和班级,共同做好课堂教学活动的调整工作。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正式上课前3分钟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课,更不能随意停课、找人代课或私自调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因其他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变更主讲教师吋,须按照学校有关停课、调课和调换任课教师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随意停课、请人代课或调课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服从院(部)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并保质保量完成教
学工作任务,按各教学环节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由于任课教师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章 附责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范于2006年6月6日以商院〔2006〕6号文件印发,本次收录时作了文字修订)